中央部门落实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考察——基于原新闻出版总署2008~2012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作者: 张建军

关键词: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年度报告 新闻出版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中央部门 《行政诉讼法》 行政机关 2008年

摘要:2008年5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公开条例》)“第一次将信息公开规定为政府的法定义务”,是“继《行政诉讼法》以后行政法治发展道路上的第二个里程碑”。”从《公开条例》施行算起,行政机关落实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情况如何?根据《公开条例》第31条: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公布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上一篇:打造北京首个“深夜书房”的几点体会
下一篇:记者职务行为规范的法经济学思考

核心期刊

中文核心期刊(2014)
中文核心期刊(2011)
中文核心期刊(2008)
中文核心期刊(2004)
中文核心期刊(2000)
中文核心期刊(1996)
中文核心期刊(1992)
版权所有© 2015 《中国出版》编辑部  京ICP备05064761号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南路55号  邮政编码:100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