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创作物著作权问题探析

作者: 王小夏 付强

关键词: 人工智能 作品 独创性 著作权人

摘要:人工智能创作物是否可以构成作品的关键在于其是否具有独创性.在现行《著作权法》原理和框架下,独创性的判断往往同创作者的人格属性密切相关,作品通常被理解为人类思想情感的表达.人工智能在现阶段仍是创作工具,其运作过程并未脱离人类作者之算法预设,人工智能创作物仍是作者思想的延伸表达,而此种表达的呈现形式更加灵活多样.人工智能创作物若符合"独创性"条件,仍应被认定为作品,其著作权人是否归属于编程者或程序使用者,应从商品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出发进行综合判断.


上一篇: 泛娱乐生态体系中的网络文学版权运营
下一篇: 供给侧改革对互联网背景下出版产业发展模式转型的启示

核心期刊

中文核心期刊(2014)
中文核心期刊(2011)
中文核心期刊(2008)
中文核心期刊(2004)
中文核心期刊(2000)
中文核心期刊(1996)
中文核心期刊(1992)
版权所有© 2015 《中国出版》编辑部  京ICP备05064761号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南路55号  邮政编码:100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