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对“时事新闻”的新定义

作者: 袁博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关键词: 时事新闻 单纯事实消息 作品

摘要:2012年3月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将原来排除在著作权法保护范围之外的“时事新闻”修改为“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信息网络等媒体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表明了草案起草者对时事新闻的概念进行了重新定义。按照是否具有独创性成分,时事新闻可以分为单纯的事实消息和非单纯的事实消息。其中非单纯的事实消息在满足独创性等作品构成要件时可以构成作品并受到著作权的保护,单纯的事实消息虽然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但应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上一篇:侵犯著作权罪未遂形态刍议
下一篇:微博参与社会治理:理论依据和实践路径

核心期刊

中文核心期刊(2014)
中文核心期刊(2011)
中文核心期刊(2008)
中文核心期刊(2004)
中文核心期刊(2000)
中文核心期刊(1996)
中文核心期刊(1992)
版权所有© 2015 《中国出版》编辑部  京ICP备05064761号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南路55号  邮政编码:100023